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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隆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隆阳区监察局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2016-12-20 11:38:52  浏览:  字体:   作者:  来源:隆阳区纪委  打印正文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个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严重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检查处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个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省、市、(区)各级政府的决定、命令及行政纪律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八、调查研究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或规定。   

九、会同区委及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参与推荐、考察、考核区直单位、各乡镇纪委班子及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区直单位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对区委拟提拔任用干部遵守纪律情况的审查;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   

十、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